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但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应当提供真实的数据或者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