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