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税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