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