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协作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