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协作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