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在财务咨询、信贷、结算、投资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公平、便捷的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