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沟治理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整沟治理的政策措施,推进整沟治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开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整沟治理活动,加大财政支持,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整沟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整沟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