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