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