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餐桌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家庭生活中,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取餐;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时,按照人数适度安排餐饮。

(二)培养卫生健康的用餐习惯,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饮酒,不劝酒、不拼酒,不酗酒闹事。

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