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队。特勤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处置特殊火灾、危险化学品、地震灾害等救生所需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