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钢结构防火涂料、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