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精河枸杞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精河枸杞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精河枸杞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