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地保护,保持精河枸杞种植规模。经划定的精河枸杞保护范围应当设立标识标牌。

禁止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精河枸杞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