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精河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提升绿色生产能力。

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枸杞基地,推动实现全域有机种植。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