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精河枸杞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河枸杞产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精河枸杞产业科技成果应用。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