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支持。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