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