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