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的,由设立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立单位依法依规重组或者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