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推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和商品质量信誉保险及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制度;推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