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