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