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能力承担检验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管理和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