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