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林地、草地生态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轮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