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的主要路口和牲畜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载明区域名称、范围和期限。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