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的主要路口和牲畜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载明区域名称、范围和期限。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