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塔城市河流,是指自北向南流经塔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流域。具体包括乌拉斯台河(含发展河、萨孜河支流)、加吾尔塔木河(含喀拉墩河支流)、城东河、清水河、喀浪古尔河,范围为北起塔尔巴哈台山,南至额敏河库鲁斯台草原段。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