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