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