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