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范围内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