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秦岭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等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