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秦岭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