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秦岭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