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