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