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活动、慈善捐助等多种形式提供、参与和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