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有条件的乡镇通过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等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