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有条件的乡镇通过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等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