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提高用地效率,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