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提高用地效率,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