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陕西人大网和陕西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通知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