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报告。
执法检查的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会议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向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