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