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法规案及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有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告等以及审查报批法规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