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主任会议决定调整增加的事项,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