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