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革命文物保护、研究、收藏单位根据保护研究需要,可以向社会征集可移动革命文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可移动革命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革命文物保护、研究、收藏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革命文物保护、研究、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革命文物妥善收藏、研究和展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