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防止过度、不当修缮。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规定。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濒危或者发生重大安全险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修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