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革命文物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对新发现和认定的革命文物,应当及时列入革命文物名录。

对搬迁、合并的革命文物或者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革命文物价值丧失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名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